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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力神事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日期:2007-12-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 上述九个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于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3月9日持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地点)申报债权,辽宁省以外地区的债权人到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地点申报,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 本院业已指定破产清算组为上述九个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富春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兴权、省工商局副局长王福权担任。成员单位为:省工商局,商业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卫生厅,科技厅,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管理人破产清算组处理事物的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22号。
    
    三、 管理人破产清算组自2007年11月30日起接管上述九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四、 上述九个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账务或者交付财产。
    
    五、 自2007年11月29日起,有关上述九个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六、 鉴于上述九案涉及人数众多,无法召开全体债权人大会,故决定,会议方式为债权人代表会议。债权人代表的产生通过公正、随机选定的方式进行。第一次债权人代表会议定于2008年3月24日上午9时召开,会议地点和会议讨论的事项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过新闻媒体另行通告。
    
    七、 在人民法院制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八、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2007年11月30日
     博讯记者/葛众禾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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