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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前的大唐保定热电厂(图)

[日期:2007-09-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物权法》实施前的大唐保定热电厂
     大唐保定热电厂强迫职工必须与保定开达物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在2007年9月28日21点前签定拆迁协议书,对于一个服务性质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资格、资质与职工、业主签定此类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和《物权法》同日实施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权。新《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在2006年6月28日大唐保定热电厂致全厂职工家属的公开信中,所谓“改造方案经过省、市政府27个部门职能部门审批,现已取得河北省建设厅的正式批复”至今未能公开,引起职极大的不满和质疑。
    
     令全体职工不解的是,为何房屋拆迁与是否下岗、开除有何关联。强迫职工签定这种不公平的协议,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与全民构建和谐社会的氛围极不融洽的。
    
     并不是大唐河北公司领导要求职工:“调适自己”,一个单位的职工要是形成合力,企业才能有发展,某些领导就不敢乱来,一个社会要形成合力,整个社会的不正之风就会被遏制,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希望。
    
    《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着国计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物权法不仅明文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如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将商业目的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农户、居民谈判签约,彻底解决“强制拆迁”、“圈地运动”等问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可以解决任意撕毁承包合同及强行摊派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可以划分行为违法与合法财产的界限,行为违法但财产并不违法,对所谓“黑出租”不能没收汽车、摩托车,对流动摊贩,不能毁损、没收其商品和工具;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居民房屋,彻底终结进行“抄家”的可能性,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就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言,我认为,物权法的保护是比较严密和周延的。主要体现在:第一,物权法规定的确认、保护物权的各项规则,都适用于对私人享有的物权的保护。第二,物权法在所有权一章当中专门规定了私人所有权;尤其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拆迁、安置以及补偿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并确立了征收征用的条件及合理补偿的标准,这些都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不法侵害。第三,物权法规定了区分所有权一章,实际上是对公民房产的保护。第四,物权法强化了对八亿农民的保护。
    
    物权法强调对私人合法的财产进行保护,那么,怎样才能断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是不是合法?
    
    江平:这确实是一个问题。现在民营企业家也有点担心,有人问我说现在物权法都写了保护合法的财产,是不是我这个财产合法不合法还要我来证明,要说不出合法的,就是不合法的?虽然物权法没有写上占有应该推定为合法。我觉得我们应该仍然承认这个原则,至少在司法实践里面,司法解释里面应该承认。要不然的话,人人自危了,我的财产只有我能证明合法,我不能证明合法就是非法,我觉得应该反过来,任何人不能证明你是非法,那你就是合法。对于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只要我们找到他们非法侵吞的证据,这个时候就可以推翻通过占有所表征出来的权利的认定。从这一点上来讲,它不会去放纵国有资产的流失。
    《物权法》实施前的大唐保定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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