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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海:司法官“秀出政党”与“退出政党”

[日期:2007-09-10] 来源:DWNEWS.COM-- 2007年9月7日0:26:52(京港台时间) --多维新闻网  作者: [字体: ]
来稿/最近台湾的司法可谓面临“多事之秋”。继阿扁总统批判司法的一席话之后,接著新闻局长谢志伟的“公布司法官党籍论”,更引发全国司法官大反弹,司法院长翁岳生被迫走上第一线召开记者会重申法官“不问蓝绿,只问是非”,法务部也紧急声明不会随新闻局起舞。(chinesenewsnet.com)

另有民间团体主张司法官退出政党,固然是值得思考的方向,但法官法草案立法院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此时要求司法官“退出政党”及“秀出政党”尚属“于法无据”。由于法官法草案牵涉到法官如何惩戒等复杂之问题,与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将来的定位(法院化或法庭化或法官政务官与一般公务员惩戒分开化…)等问题有关,以致立法院迟迟无法审查通过。(chinesenewsnet.com)

在法官法未完成立法前,司法官是否应该“秀出政党”并“退出政党”?其实新开局长谢志伟表示系参考德国制度要求司法官表明政党属性云云,似与笔者所见不同。依据德国法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法官“在其职务内或职务外,即使于从事政治活动时,均应自制,使人们对其独立的信赖不受损伤”。因此,德国并不限制法官担任政党或其他政治性协会的职务,并且对外以政党党务人员的姿态出现。然而无论如何,法官只能“适可而且地从事政治活动”。德国法官固然有从事政治活动的自由,系彼邦法官长期以来均能自制之结果,反观台湾司法长期以来难以自外于政治,因此社会各界迭有“超越党派”的呼声,毕竟司法官即使尽最大的努力以求职务绝对中立,也很难维持其个人政治中立的形象,很难“使人们对其独立的信赖不受损伤”,因此在我国法官法草案明文禁止司法官加入政党实为必要。 目前法官法虽未完成立法,但司法院已订颁“法官守则”明文规定:“法官应避免参加政治活动,并不得从事与法官身分不相容的事务或活动”。法务部亦制订“检察官守则”规定“检察官不得参加任何政治团体之活动”,显然我国司法官均应严禁参加政治活动。2001年在联合国的推动下,来自英属国家的资深法官草拟了“班加罗兰法官行为原则”(Bangalor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Conduct),成为其后各国制定法官行为规范的基础。目前香港(法官应避免参加政治组织)、英国(法官应放弃任何政治活动…并在任命后断绝与政党所有的联系)、澳洲(法官应断绝与政党的所有联系)、加拿大(法官应避免参加政党及政治活动)等国均订定法官行为指引,用以限制法官参与政治活动,因此,从世界潮流来看,我国司法官“退出政党,超越政争”乃是大势所趋。(chinesenewsnet.com)

然而只要司法官人人严守中立、独立之立场,对于政治人物之言论何妨“冷处理”,似毋庸随之起舞,只要我心如秤,则无任何人能使其倾斜。司法人要以高度的自制化解外界的冷嘲热讽,要以公正廉明之态度,回应社会大众的期许!如果司法官不能自外于舆论、政治及政争,又如何能客观、理性、冷静仲裁政争?因此,对于司法官“秀出政党”似毋庸沦为口水战,应该朝向“退出政党”法制化努力方为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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